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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昆明****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俊,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2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证据开示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在昆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网络部副经理。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私自将9台比特币“矿机”(经侦查实验,每小时用电1.15度)放置于**公司国会中心弱电机房内,使用公司电能驱动。2019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购买104台比特币“矿机”私自安装在**公司弱电机房内,使用公司电能驱动,直至2019年3月25日停止使用。经计算,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使用比特币“矿机”,窃取了**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21118.90元的电量。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公司电费损失人民币28000元,及墙体修复损失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比特币“矿机”;2.书证:程序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报告、电费通知单、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委托书、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清点物证、侦查实验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在公司内设置比特币“矿机”使用公司电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室,电话:138****4459。

2.案卷卷宗3册,光碟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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