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汉族,小学毕业,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围孜,2020年06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05月21日夜晚,正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围孜组村民周某某伙同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以上三人已判刑)四人到河南省正阳县某某镇某某高速路工地某某段盗窃钻井杆六根,价值7440元。2005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周某某伙同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到某某高速路工地某某段盗窃钢管一架子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1.​ 勘验、检查笔录;

1.​ 证人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