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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87********,汉族,本科文化,南京**饭店驾驶员,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花园**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路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南京**休养所(原**厂)办公楼,私自进入二层北侧**室被害人张某某存放私人物品的房间,共同窃取张某某存放在此处的书画作品(其中两幅为一般文物)、手提包等物品若干。其中周某某分得书画作品共计38幅(价值共计人民币71820元)、手提包6个(价值共计人民币383元)、砚台1个(价值人民币1000元)、佛像雕像1个(价值人民币2000元)及围巾、香水、徽章、纪念币、衣服及丝绸制品、剃须刀等物品;路某某分得书画作品共计22幅(价值共计人民币54650元)及铜炉一个(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从其住处扣押到上述其分赃所得的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书画作品、手提包、砚台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证人路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亲笔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南京博物院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南京市玄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7.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8.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19页及补充材料7页。

3.涉案的书画作品、手提包、砚台等物品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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