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到济源市大峪镇三岔河村济洛西一标工地盗窃钢筋46根。经鉴定,该被盗46根钢筋价值320元。案发后,被盗钢筋已被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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