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3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村***12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南湖区凤桥镇星火村***被害人潘某某康家,以摇晃门并推开的方式窃得人民币450元。
2、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至本市南湖区凤桥镇星火村***被害人潘某某康家,以摇晃门并推开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225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2起,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5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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