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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德化县人,家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1996121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02107刑满释放。2020年629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中旬某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以爬树翻窗的方式进入**员工宿舍**室,窃得被害人汪某某苹果手机1部、平板电脑1部、卡西欧手表1只、手链2条、手镯1个、手环1条、旅行箱1个以及衣物若干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22元。

2. 2020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本县**镇**号阳台上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帆布鞋1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

3.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在本县**镇**弄**号租房门口窃得被害人邓某某晾晒的衣物若干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元。

4.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本县**镇**路**号**室租房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5000元、苹果手机1部、乐视手机1部及衣物若干条,所窃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5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共计人民币11212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张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照片、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喻雪华

  检察官助理:汤成龙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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