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淮滨县**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从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锦城街道、高虹镇等地盗窃作案4起,窃得二轮电动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销赃得款1210元,并挥霍。
案发后,部分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街**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孟某某有停放该处价值人民币1200元王派牌二轮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280元,并挥霍。
2、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镇**路**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欧某某停放该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320元,并挥霍。
3、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临安区**街道**街**路**号门窃得被害人马某某停放该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绿驹牌二轮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370元,并挥霍。
4、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门口窃得被害人盛方某某停放该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240元,并挥霍。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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