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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7********,苗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利川市文斗乡****号。2004年6月17日因盗窃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1月22日因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10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5日因发现有故意伤害罪漏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本市芦浦镇**村**号被害人施某某家附近,由房屋侧面的楼梯上到二楼,翻窗进入厨房,到大厅窃得车钥匙,后翻窗下楼用车钥匙打开被害人施某某的车牌号为浙J2W897的轿车,窃得现金人民币170余元。尔后,被告人周某某又从侧面楼梯上楼,翻窗入室,在被害人施某某的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和被害人施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劳力士手表1只(无法估价),在厨房内窃得饮料1瓶,后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浙江省瑞安市置信工业城二标段工地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照片、比对结果查询、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收款收据、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无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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