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害人符某某取得联系后,周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和符某某约定的地方。符某某就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去其居住的宿舍,二人在房间内休息且发生了性关系。次日10时许,周某某发现房间抽屉里面放有黄金首饰,周某某就将黄金首饰(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总价为人民币7373元)盗走,拿到三亚市福艺金行以人民币5735元的价格卖给该店老板。
2020年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酒店**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首饰;2.书证: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艺金行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巷出租屋,联系电话:15289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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