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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分场第**作业区******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13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梦华,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其学工师傅被害人林某某睡觉不备之际,将林某某放置于海口市美兰区**村**栋**单元**房次个卧墙壁上的车钥匙盗走,并使用该钥匙将林某某停放于**新村**栋**单元一楼楼梯口处的号牌为琼AL****的启辰牌红色小轿车开走。经林某某多次催促返还车辆,周某某仍不归还并欲出售该轿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小轿车价值人民币33966元。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民警在海南省琼中县**农场第**作业区**队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涉案小轿车。该小轿车已返还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汽车车辆信息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被盗汽车卡口摄像头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9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周某某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明

2020827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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