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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10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仙桃市**会、**超市、**园**菜场等地,以套开车锁和撬锁后接线打火的方式,先后作案5起,盗窃价值9408元的电动车5辆。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仙桃市**会门前,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269 元的新源牌电动车盗走。

2、2019年10月2日晚21 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仙桃市**门前停车场,将被害人谢某某一辆价值2044 元的星月神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0月4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仙桃市**园**菜场东门,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价值2610 元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

4、2019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仙桃市**园清**菜场东门,将被害人曾某某一辆价值1917 元的安琪儿牌电动车盗走。

5、2019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仙桃市**门前停车场,将一辆价值1568 元欧派牌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4仙价认字[2019]第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秀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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