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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1********282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号,现住十堰市张湾区*****小区****因盗窃,于1989年12月7日被十堰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1994年10月22日被十堰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1年11月19日被十堰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3年11月3日被十堰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06年8月21日被十堰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8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4月9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路****旁边的****超市,趁在被害人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挎包拉链拉开,后尾随至称菜处,伸手从张某某挎包内扒窃钱包一个,内装现金1700元、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证人狄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俊体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室,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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