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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31986********,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址:**镇**街**号**单元**楼** 室。2009年11月5日因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康复三年;2016年8月2日因吸毒被枝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康复三年。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已解除)。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仙女镇文化街、五通庙村分别以溜门、撬窗等方式二次入户盗窃,窃得他人财物价值400余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 年7 月20日,周某某来到位于仙女镇**村**组李某甲家,乘家中无人之际,周某某将李某甲家大门(木门)往内推,利用两扇木门的空隙爬入李某甲家中,在卧室内的书桌上盗窃3包价值为5元/包的红金龙牌香烟及11 元现金,周某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李某乙撞见,后仓皇离开。

2.2018年8月12 日10时许,周某某来到仙女镇文化街**号贺某某家外,乘四周无人,周某某撬断其卧室窗户上的铝合金栏杆,翻窗进入贺某某家卧室内,盗走卧室衣柜内的350元现金,一部苹果5S手机(已损坏),7张面膜后离开。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08月17日16时在其家中被仙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侯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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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枝江市仙女镇**街**号**单元**楼**室家中,联系电话:1388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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