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85********,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巷**栋**门**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翻窗进入本市洪山区**小区**号楼**室,趁该室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惠普”、“联想”等品牌笔记本电脑3台及普洱茶饼19块(无法估价)。经鉴定,上述3台笔记本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3030元。

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电脑均被销赃挥霍,涉案茶饼均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对案笔录、对案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岚

2021年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