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男,1974年1月30日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40130251243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沙市开福区寿星街社区通泰街175号长沙市开福区**街**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欣欣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宇珩周某某在长沙市地铁1号线五一广场地铁站三号长沙市**号**广场**号口安检过程中,趁被害人史雨婷史某某不备之际,将其左上衣口袋里一台白色VIVOX5PRO手机(内存16G)盗走。后在长沙市火车站长沙市**站附近将手机以400元价格销赃。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25元。
2、2018年11月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宇珩周某某在长沙市地铁1**号线黄兴广场**地铁站候车大厅,趁被害人谢静怡谢某甲不备之际,将其衣服右口袋里一台黑色VIVOX20手机(内存4+64G)盗走。后在长沙市火车站长沙市**站附近将手机以500元价格销赃。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21元。
3、2019年3月3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宇珩周某某在长沙市地铁1号线五一广场地铁站3号长沙市**号**广场**号口自助售票机附近,趁被害人陈姝娴陈某某不备之际,将其左上衣口袋里一台红色OPPOR11s手机(内存64G)盗走。后在长沙市火车站长沙市**站附近将手机以400元价格销赃。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43元。
2019年4月1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周宇珩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作案现场视频截图、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曾阳曾某某、黄铁牛黄某甲、黄佳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史雨婷史某某、谢婧怡谢某乙、陈姝娴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随身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审判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曾经有吸毒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宇珩周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7月18日
附:1、移送案卷2册、光盘3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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