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路**单元**室,租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区东门南侧电动车停放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乔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绿亚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15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并自愿认罪认罚,所窃电动车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扣押的电动车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

20202月2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