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4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同案人朱某甲、朱某乙(均另案处理)三人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沙坂村后洙的交警停车场,趁看守人员许某某不注意之际,从交警停车场末端围栏铁丝网缺口钻进停车场,后从该缺口盗走一辆白色创新牌二轮摩托车和一辆黑色春风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45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路**汽车修配站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给车场管理人员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网人口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丙、许某某、同案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辆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张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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