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号,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缇苑**号楼****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底,被告人周某某在米东区亿达地下街A区**号某某店内,将店内货架上纤维植萃一个面膜粒、3条趣味sweet印花女士无痕内裤、3条彩棉内裤、1条舒适棉质女士无痕内裤、1条女士无痕莫代尔内裤、1条细间条男士平角内裤、1条螺纹系列—狐狸先生男士平角内裤、1条花纱条纹男士平角内裤、1条经典花纱男士平角内裤、2个两双装特种纱彩色特种纱彩色网眼女士短袜、2个立体声耳机sp390、3双110D舒适型弹力连裤袜、1双140D舒适型弹力连裤袜、3把草木清新系列—无火香薰、1顶baby系列熊熊儿童草帽盗走。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696元。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米东区亿达地下街C区**号某某店内,被告人周某某趁他人不备将店内货架上一块奥历妮电子表盗走,被盗电子表型号为DB12。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格171元。
3.2020年5月2日15时左右,在米东区古牧地中路**号某某工厂店内,被告人周某某趁他人不备将店内货架上的四件短袖盗走。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定中心被盗财物价格20元。
4.2020年5月2日16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米东区亿达地下街C区**号某某小商品店内,被告人周某某趁他人不备,将店内货架上2副女士时尚太阳镜、6双儿童袜子、6包一次性口罩、2双成人袜子、两把牛筋梳子、2顶男士时尚帽、1顶儿童帽子、1顶女士帽子藏匿家中。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定中心被盗财物价格2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拘留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犯罪主体资格。证实依法扣押周某某盗窃的全部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其系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秦某某、何某的陈述;
被害人陈某某证实:2020年4月27日15时37分左右,在米东区亿达地下街C区**号某某店内通过监控发现一名女子盗窃了我商店内一块价值399.8元的黑色智能电子手表(牌子是奥历妮,型号是DB12),在今天2020年5月2日17时左右再一次见到这名女子来到我的店里,转了一圈走了,我店店员李娜发现了这名女子,翻看前期监控视频发现就是这名女子,在地下街过道处拦下这名女子,让这名女子看视频,让她将我的智能手表还回来,该女子拒不承认,我就报警了。
被害人沈某某证实:我在2020年5月3日下午对店内货物盘点的时候发现货物对不上数,我就知道店内的货物被盗了。裤子是女士的,纤维材质、杏色、裤腰带和裤脚都是松紧的,品牌不清楚;一件T恤是女士T恤,白色底,前面是方框带钻,品牌是永盛依品,一件黑色针织女士短袖,品牌不清楚,一件黑色底女士T恤,正面有贴钻装饰和英文字母。
被害人秦某某证实:2020年5月3日,我的米东区某某购物广场店,被盗了一个纤维植萃面膜粒、趣味sweet 印花女士无痕内裤3 条、3 条彩棉女士内裤、1 条舒适棉质女士无痕内裤、1 条女士无痕莫代尔三角内裤、1 条细间条男士平角内裤、1 条螺纹系列-狐狸先生男士平角内裤、1 条花纱条纹男士平角内裤、1 条无痕系列海风花纱男士平角内裤、1 条经典花纱男士平角内裤、2 个两双装特种纱彩色网眼女士短袜、2 个立体声耳机sp390、3 双110D 舒适型弹力连裤袜、1 双140D 舒适型弹力连裤袜、3 把经典色织格条雨伞、1 个尚彩双效牙具旅行套装、1 个草木清新系列-无火香薰、1 顶baby 系列熊熊儿童单帽。
被害人何某证实:2020年5月3日,我在店里盘点货物的时候发现店里少了2个眼镜,6 包一次性口罩、2 把成人袜子、中号灰色儿童袜子3双、青绿色儿童袜子3双、成人袜子2双、两把牛筋梳子,2 顶男士时尚帽、1 顶儿童帽子、1 顶女士帽子。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该组证据证实: 2020年4月底,我在米东区亿达地下街A区58号某某店内,将店内货架上一个面膜粒、3条印花女士无痕内裤、3条彩棉女士内裤、1条女士无痕内裤、1条女士三角内裤、1条男士平角内裤、1条男士平角内裤、1条花纱条纹男士平角内裤、1条男士平角内裤、1条花纱男士平角内裤、2个两双装特种纱彩色网眼女士短袜、2个立体声耳机sp390、3双110D舒适型弹力连裤袜、1双140D舒适型弹力连裤袜、3把经典色织格条雨伞、1个尚彩双效牙具旅行套装、1个草木清新系列-无火香薰、1顶baby系列熊熊儿童单帽盗走。
2020年4月27日,我在米东区亿达地下街C区**号某某店内,将店内货架上一块奥历妮电子表盗走。
2020年5月2日,我在米东区古牧地中路**号某某工厂店内,将货架上的四件短袖盗走。
2020年5月2日,我在米东区亿达地下街C区**号小商品店内,将店内货架上2副女士时尚太阳镜、6双儿童袜子、6包一次性口罩、2双成人袜子、两把牛筋梳子,2顶男士时尚帽、1顶儿童帽子、1顶女士帽子盗走。
4.鉴定意见:乌价认字{2020}第502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乌价认字{2020}第502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乌价认函字{2020}67号告函;乌价认字{2020}第5029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乌价认字{2020}第502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认函字{2020}66号告函;鉴定意见通知书;
该组证据证明:18项MINISO牌日常用品认定结论为:合计696元;10项口罩、梳子等物品认定结论为:合计221元。奥历妮牌智能电子手表1块认定结论为:171元;永盛依品女士T恤1件认定结论为20元。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一份、搜查笔录一份、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照片;
该组证据证明:2020年5月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以米公(稻)搜查字{2020}第55号搜查证对,嫌疑人周某某位于米东区香缇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宅进行搜查;
2020年5月5日10时40分至11时10分,稻香路派出所侦查人员腾松原对周某某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搜查处涉案财物共计26件;2020年5月5日,周某某指认在米东区亿达地下街某某店内盗窃的物品、在米东区亿达地下街某某店内盗窃的物品、在米东区古牧地中路某某工厂店店内盗窃的物品及作案现场。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盗窃数额共计1108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其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力斌
2020年11月17日 书记员:罗根欣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米东区香缇苑**号楼****室,联系方式:***********;
2.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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