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54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30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5日4时至5时之间,被告人周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街道**一村**幢**号**室田某某夫妻房间,被告人周某某推门进入室内,趁人熟睡之际,窃得田某某夫妻的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亚莉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825567****)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