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 2020年6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2月22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拒不认罪,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河南省西平县谭店乡小武庄村盲人田某某家(田某某视力残疾一级),把被害人田某某放在身旁的一部智能手机盗走。2020年4月16日,经西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残疾人证、手机购买票据、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承诺书、物证照片;2.证人郜某某、牛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残疾人田某某的智能手机,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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