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住河南省长葛市**乡**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四年零两个月,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2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将被害人袁某甲停在门外铁皮瓦棚下的蓝色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砸破被害人袁某乙的白色SUV轿车(车牌豫K*****)副驾驶车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两个紫外线小灯,和一双棉拖鞋盗走。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将被害人袁某甲的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豫K*****)车内的一捆电缆线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电缆线价值6690元。
4、2019年10月3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将被害人沈某甲停在路旁的五征牌农用三轮车的电瓶拆下后盗走。
5、2019年10月3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将被害人沈某乙吊车上的一捆电缆线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电缆线价值574元。
6、2019年10月3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将被害人沈某丙的五菱荣光面包车副驾驶后车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的四个石榴和一瓶美汁源牌果粒橙。
7、2019年10月3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将被害人沈某丁家新房的内的电缆线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电缆线价值505元。
8、2019年11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将被害人尚某甲吊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
9、2019年11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到被害人尚某乙家,打开尚某乙的工具车(车牌号:豫K*****),将尚某乙车内的一把电锤,一把手钻,20公斤空调铜管,一盘铜线,两个中央空调控制器、一盒膨胀螺丝和一些固定空调外机所用的螺丝,以及一件黄色美的空调工作服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电锤价值为352元,手枪钻价值为495元,铜线价值为131元,膨胀螺丝价值为75元。
10、2019年11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超市附近,将被害人郑某甲停在**超市门前空地南侧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盗走。
11、2019年11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郑某甲三轮车电瓶后,又来到**超市斜对面郑某乙经营的**村卫生室,撬开卫生室的门锁,将该卫生室内木头桌子中间抽屉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
12、2019年11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完郑某乙诊所之后,又走到诊所对面被害人武某某经营的卤肉店,推开卤肉店的橱窗,将卤肉店内的半盘卤肉,二三十个鸡腿,十余个香肠等熟食盗走。
13、2019年11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完熟食之后,将被害人郑某丙停放在家门口吊车上的两块电瓶拆下来,和吊车上放着的一捆电缆线一并盗走了。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骆驼电瓶价值是500元,电缆线价值为503元。
14、2019年11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被害人郑某丁家附近,砸烂郑某丁的黑色大众途安轿车后挡风玻璃,盗走被害人郑某丁黑色轿车内的8700现金,4盒硬中华香烟和一箱蒙牛优酸乳饮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又打开被害人郑某丁的白色面包车车门,将面包车内的5件衣服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4盒硬中华香烟价值180元。
15、2019年11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完郑某丁车辆内的财物后,又来到**村被害人郑某戊家门口,砸烂被害人郑某戊的金杯面包车(车牌号:豫K*****)副驾驶玻璃,盗走车内的三瓶化妆品。
16、2019年11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被害人郝某甲家附近,打开郝某甲停在路旁的长安欧诺面包车(车牌号豫K*****)后备箱打开,将车内的3个水钻,5盘电缆线,一个电锤,一个水泵,一个扳手,一把管钳和一个磨光机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三个水钻价值为2267元,电锤价格为131元,电缆线价值为413元,水泵价值为83元,活动扳手价值为14元。
17、2019年11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盗窃完郝某甲车内物品后,来到郝某甲车辆南侧被害人郝某乙的自卸货车(车牌号豫P*****)处,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砸烂被害人郝某乙货车的主驾驶后侧玻璃,将郝某乙货车内的600现金、一条帝豪牌香烟和7盒黄金叶香烟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帝豪牌香烟价值为110元,7盒黄金叶香烟价值98元。
18、2019年11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盗窃完郝某乙货车内财物后,来到同村被害人郝某丙家门口,将被害人郝某丙停在路边的五菱宏光(车牌号豫K*****)驾驶座后侧玻璃砸烂,将车内的两瓶承德牌白酒和6条帝豪牌香烟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6条帝豪香烟价值价值660元。
19、2019年11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被害人尚某丙的木材厂,将被害人尚某丙木材厂内彩钢瓦搭建的小屋门撬开,将屋内的90米左右电缆线盗走。
20、2019年11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完尚某丙的电线后,又来到**村**木材厂,将被害人郑某己停在木材厂里的吊车上的两块电瓶和60米左右电缆线盗走。
21、2019年11月2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完郑某己吊车电瓶后,又来到**村南侧被害人张某某的木材厂,将被害人张某某木材厂内的一台咬金牌汽油锯和一台博捷牌汽油锯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咬金牌汽油锯价值为467元,博捷牌汽油锯价值为257元。
22、2019年11月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被害人赵某甲家门前,用石块砸烂赵某某的副驾驶后玻璃,将车内的10瓶QQ星饮料和一个空钱包盗走。
23、2020年1月2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被害人袁某丁家门前,将被害人袁某丁停在门口的五菱宏光左后车窗撬开,将车内的四箱黄酒,四兜咸鸭蛋,7盒南京牌香烟,4盒面膜、1壶散装酒和300余元现金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南京牌香烟价值154元。
24、2020年5月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被害人尚某丁家门前,将被害人尚某丁的白色哈佛H6轿车(车牌号:豫K*****)后玻璃砸烂,未盗走车内任何物品。
25、2020年5月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北侧被害人靳某甲家,将被害人靳某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豫K*****)车门打开 ,将车内的1台大艺牌切割机,5把威克士牌电镐,一台鼎坚牌水钻,一台小榔头牌水钻,2台上海长江牌水泵,2台大艺牌小型磨光机,1台大艺牌大型磨光机,1包菊花茶和4捆电缆线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鼎坚牌水钻价值为708元,小榔头水钻价值为294元,5把威克士牌电镐为2285元,2台上海长江牌水泵价值为167元,2台大艺牌小型磨光机价值为197元,一台大艺牌切割机价值为196元,一台大艺牌大型磨光机价值为123元。
26、2020年5月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盗窃完靳某甲车内财物后,走到被害人靳某乙停放的黑色货车(车牌号豫K*****)处,用石块砸坏靳建设的驾驶座后玻璃,将车内的1200元现金和4包饼干、一些面包等食品盗走。
27、2020年5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卫生室附近被害人赵某乙家门前,将赵某乙停在自家门前的白色货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烂,将驾驶室内的5盒帝豪牌香烟和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
28、2020年5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盗窃赵某乙的电瓶后走到**村卫生室东侧,将被害人赵某丙停在卫生室东侧的奔马三轮车电瓶拆下来盗走。
29、2020年5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南侧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废品收购站门口的2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拆下来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超威电瓶价值250元,天能电瓶价值873元。
30、2020年5月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完王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后,走到**村被害人闫某某经营的养鸡场,将被害人闫某某放在门口北侧卧室沙发上的钱包内的300余元现金盗走。
31、2020年5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窜至许昌市建安区**乡**村许某某的许记代销店,用卡钳剪断门锁,盗走冰红茶3箱,绿茶1箱,天豹牌牛磺酸功能饮料2箱,苏打水一箱,立白肥皂30块,舒肤佳香皂17块。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红茶价值115元,绿茶价值40元,天豹牛磺酸功能饮料价值116元,苏打水价值30元,舒肤佳香皂价值43元,立白皂价值60元。
32、2020年5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盗窃完许某某的代销店后来到**村南头,将被害人袁某戊的白色江淮瑞风轿车(车牌号:豫K*****)后玻璃砸烂,将车内黑色皮包内的240元现金和一箱中老年高钙饮料盗走。
33、2020年5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完袁某戊车内财物后窜至被害人徐某某家处,将被害人徐某某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豫K*****)副驾驶玻璃砸烂,将车内皮包里的1110余元现金,8盒帝豪香烟,2盒大前门香烟及一瓶杀虫剂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8盒黄帝豪香烟价值88元。
34、2020年5月1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盗窃完徐某某面包车内财物后到被害人沈某戊家附近,将被害人沈某戊的长安SUV轿车(车牌号豫K*****)后玻璃砸烂,将车内的3条硬中华香烟,一条冬虫夏草香烟,三河中支中华香烟,11瓶鹿鞭药酒,10罐红牛饮料盗走。经价格认定:周某某盗窃的11瓶鹿鞭酒价值110元,3条硬中华香烟价值1350元,10罐红牛饮料价值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起诉书八份;
4.换押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