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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99********,初中肄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4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与**大道交叉口**酒店门口停车场处,盗窃被害人袁某某永源牌枭风一号白色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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