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册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珠海市海纳腾辉贸易有限公司册亨县分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合江县**镇**村**社**号。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册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8日至2019年9月22日、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8、9日,被告人周某某安排曾海波带某某某等人,到册亨县八渡镇**村**(**)航道疏浚工程项目部处南盘江中心,将停在该处的李某某、何某某等人共有的疏浚船上的斯太尔WD61561C柴油机、船用齿轮箱拆下,后运输到贵州省望谟县油迈码头其公司在用的一艘船上存放。经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斯太尔WD61561C柴油机、船用齿轮箱价值共计23750元。同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评估报告;4.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牟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册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进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5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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