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保利社区三力石化加油站前面的共青大道一号线绿化带的花池内,将钟某某放在花池内准备栽种的川茶花6棵以及千层金6株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盗窃的该12棵树价值共计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钟某某陈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2362****。
2、公安侦查卷叁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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