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周金武,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租住赤壁市**街**号。2009年12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金武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金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周金武到赤壁市**社区**组吴某某家,用木棍撬开客厅的防盗网,进入一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银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9540元。
2020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周金武到赤壁市**社区**组龚某某家,从后院翻门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1400余元、面值20000元的越南盾一张、手表一块、人参一根、吊坠饰品三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龚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金武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金武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
检察官助理:杜斯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金武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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