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到辽宁省灯塔市找到其前女友姜某某,并于当日在灯塔市**街道**小区被害人姜某某家中过夜,当晚22时周某某趁被害人姜某某熟睡时使用姜某某的手机从借呗里贷出10000元人民币后,将100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同年10月22日,经借呗客服发来还款短信提示后,被害人姜某某发现自己手机内借呗里的10000元人民币被盗,随后姜某某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信息、谅解书、转账记录;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险峰
李金格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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