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市牛马司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牛马司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车,和郭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刘某甲、孙某某(二人均未满16周岁)到邵东市牛马司镇*街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批发商行”,因未撬开卷闸门,盗窃未果。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车,和郭某某刘某乙(未满16周岁)、刘某甲、孙某某到邵东市牛马司镇**街上的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粮油批发部”,因未撬开卷闸门,盗窃未果。接着由被告人周某某开车,五人到邵东市牛马司镇“**批发商行”,因未撬开卷闸门,盗窃未果。
尔后,被告人周某某开车和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孙某某到邵东市牛马司镇*******宿舍地段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孙某某将卷闸门撬开,从中窃得价值3713元的香烟、槟榔、旺仔牛奶、强人酸奶、槟榔奖票等物品。得手后,再由被告人周某某开车,五人又到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办事处软塘社区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商店”,郭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孙某某撬开卷闸门,从中窃得价值1674元的香烟、红牛饮料等物品及现金约500元。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负责开车和郭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到邵东市牛马司镇***被害人宁某经营的“**超市”,正在撬卷闸门时被宁某发觉后报警,被告人周某某被当场抓获。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和郭某某等人共同退赃及赔偿损失830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退赃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退赃的相关领条、退赃清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乙、孙某某、刘某甲、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宁某、黄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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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申某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名单:郭某某、刘某乙、孙某某、刘某甲、赵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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