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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大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金九城北区地下车库负一层7幢电梯附近,见停放此处一辆正在充电黑色立马牌电动车钥匙未取,意图据为己有。遂趁无人之机,将唐某甲停放此处的这辆电动车盗走,并停放至地下车库负四楼。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8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唐某甲已自行将被盗电动车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监视居住于合川区**街道**大道**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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