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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汉族,文盲,农,住重庆市梁平区**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冒用王某某之名在本区金带镇石龙村3组的老人罗某某(83岁)家做临工,居住在罗某某家中。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罗某某熟睡之机,将罗某某家书桌抽屉内的现金8000元盗取存放入自己衣服包内,当日晨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离开罗某某家回到本区聚奎镇海峰村家中,并将盗窃的现金6000元藏匿于家中隐蔽处,将盗窃的2000元现金用于购买生活用品。5月16日,罗某某到梁平区公安局金带镇派出所报案。

同年5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金带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向民警如实供述盗窃罪行,又带领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盗窃的现金6000元。同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的现金2000元退还给罗某某,并取得了罗某某的谅解。次日,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将周某某盗窃的6000元现金发还给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781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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