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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7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单元**(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因对前女友黄某某将其微信拉入黑名单不满,遂来到重庆市永川区名豪美食街停车库旁的坝子,使用私自配置的黄某某电动车的钥匙,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341元的悍林牌四轮电动车开走,后停放在永川区石油路一小区,2020年10月2日将上述车辆停放至易某某楼下并委托易某某帮其销售,后销赃未成功。案发后,涉案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永南物流园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红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永川区**路**号**单元**。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扣押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其余物品暂保管于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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