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幢**单元**室。2016年周某某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7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时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对家畈双汇路**弄*号楼下,使用捡到的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狮龙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0元。
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涉案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人员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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