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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6月26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2014年9月5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5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19日,被镇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6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0时许在镇沅县城骑摩的被害人陈某某在“**”超市门口遇到要包摩托回**的被告人周某某,讲价成300元钱后,陈某某拉起周某某回**村,12时许到了**村,周某某邀约陈某某到他亲戚张某某家吃饭(还没有付给陈某某包车费),吃饭时他邀约陈某某喝酒,当陈某某酒喝醉在他亲戚张某某家睡着后,被告人周某某将陈某某的牌照为云******的摩托车骑起逃往镇沅县城,同时还盗窃了陈某某留在摩托车上的钱包里的300元钱和一部华为手机。当日19时被告人周某某把盗窃来的摩托车骑到镇沅县**村谭某某废铁收购站以25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报废。

2020年6月24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在镇沅县**街子遇到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邀约周某某一起到**镇**村**小组彭某某家玩,当天中午在彭某某家吃饭喝酒,当彭某某和李某甲都酒醉睡后,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将李某甲的五羊本田150牌男式摩托车偷骑起逃离现场,同时还盗窃了李某甲衣服里背着的钱包,钱包里现金250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把盗窃来的摩托车骑到镇沅县**村谭某某废铁收购站以250的价格将摩托车报废。

经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被告人周某某所盗窃的摩托车进行认定:牌照为云******的摩托车价值为353元,五羊本田150牌男式摩托车价值为320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4103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周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李某甲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杜薇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在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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