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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家住长沙市望城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长沙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城的****超市内,5次盗窃超市内商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城的****超市内,从超市内盗窃梦之蓝(M3)白酒一瓶、灌装红牛两瓶、红枣酸奶两瓶、梳子一把。

2、2019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城的****超市内,从超市内盗窃香型钓鱼台白酒一瓶、天之蓝牌白酒一瓶、酱板鸭三包、六只装的冰激凌两盒、红糖一包、新鲜黄牛肉半斤、大白兔奶糖两包。

3、2019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城的****超市内,从超市内盗窃红花郎牌白酒一瓶、10只装鸡翅一盒、金丽莎炫彩花香月饼一盒、腊肉两包。

4、2019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城的****超市内,从超市内盗窃茅台王子酒一瓶,12瓶装的蒙牛纯牛奶一箱、大白兔奶糖两包、美心牌月饼一盒,泰国香糯米一袋。

5、2019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再次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城的****超市内,从超市内盗窃美心牌月饼一盒、可乐多牌冰激凌一盒、都乐进口超甜香蕉两袋、西瓜一个、黄桃一盒、美人指葡萄一盒、阿萨姆奶茶两瓶。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周某某5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2532.6元,盗窃所得商品已被全部用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3430.1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9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周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1867073****。

2、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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