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050634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路**城一号楼三单元六楼,农民。 1997年6月12日因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互助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互助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县**镇**村民任柏某某中行窃当中被任某某夫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玉金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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