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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5050634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区,住********城一号楼三单元六楼,农民。 1997年6月12日因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互助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互助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县**镇**村民任柏某某中行窃当中被任某某夫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玉金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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