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61********,汉族,高中,无,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偷接位于龙海市**镇**村**号其家楼顶的中国铁塔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基站电能,提供给其家租户及某某使用,共计盗走电量87818千瓦时,价值人民币63905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赔给中国铁塔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能价值人民币639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跃明
代理检察员:颜丽月
二0二0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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