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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村**号,家住广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闲逛至广丰区**街道时代广场附近,想给女儿买一辆电动车上学用,由于身上没钱,于是就将受害人翁某某停放在广丰区**街道时代广场麻辣烫店门前的一辆白色万达牌电动车盗走,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万达牌电动车价值为1840元。

2、2020年9月7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从家中携带梅花螺丝刀到广场附近寻找盗窃目标,看见受害人揭某某停放在广丰金鼎皇官附近的青色小飞哥牌电动车于是将电动车盗走。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小飞哥牌电动车价值为1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收据1份、扣押物品清单3份、扣押照片8张、发还物品清单3份、天网视频截图2张、指认照片2张、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材料;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翁某某、揭凤花等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二辆电动车合计价值为29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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