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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吉林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家属楼楼下**商店。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20时许,驾驶三轮车将位于**县**家属楼小区内于某某的**装潢商店库房内细木工板、钢钉等装潢材料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605.00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到农安县公安局宝塔派出所投案,并将盗窃物品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苗某某、马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七)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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