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吉林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家属楼楼下**商店。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20时许,驾驶三轮车将位于**县**家属楼小区内于某某的**装潢商店库房内细木工板、钢钉等装潢材料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605.00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到农安县公安局宝塔派出所投案,并将盗窃物品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苗某某、马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七)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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