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洲区**镇**村**。2019年1月25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起,被告人周某某到我市神湾镇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神湾镇瑞泰大街00123号出租楼外空地处,通过撬锁方式盗走了被害人郭某珍停放在该处的蓝色好耐奇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10月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神湾镇申龙街3号B栋1楼楼梯间内,通过撬锁方式盗走了被害人曾某妮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好耐奇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3、2019年10月2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神湾镇申龙街1栋楼下的巷子,通过撬锁方式盗走了被害人唐某清停放在该处的红白色豪爵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4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坦洲镇十四村精致网吧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郭某珍人民币1200元、曾某妮人民币1600元、唐某清人民币4400元,并取得上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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