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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高中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周**到**县**镇***杨**的压管店内买压管时发现店内无人便上楼喊人,当其走到二楼至三楼中间楼梯转角处时,发现楼梯转台上放有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白色透明塑料袋,遂将其盗走后藏匿在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害人杨**的陈述;

3、证人易**的证言;

4、被告人周**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禹伸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周**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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