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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2019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18年2月l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太阳城多个专柜盗窃财物一批,共计价值人民币2184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l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太阳城三楼阿迪达斯、耐克专柜,盗窃黑色耐克牌袜子2包(每包三双)、黑色耐克牌背包2个、红色耐克牌鞋子1双、米白色耐克牌衣服2件、耐克牌裤子2条、绿黑色耐克牌鞋子1双、黑色耐克牌鞋子2双、蓝色耐克牌鞋子1双、阿迪达斯牌衣服2件(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94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未缴回。

2、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我市火炬开发区太阳城益华百货,盗窃了卡西欧专柜的黑胶表带卡西欧牌手表1块、不锈钢表带卡西欧牌手表1块,金某某男鞋店的金某某牌男装皮鞋1双,名盾专柜的蓝色名盾牌西服长裤1条、蓝色名盾牌长袖西服1件、蓝白相间条名盾牌长袖衬衣1件、红色名盾牌领带1条、深红色名盾牌领带1条、深蓝色名盾牌西服上衣1件、蓝色名盾牌西裤长裤1条,柯妮丝丽专柜的黑色、卡其色柯妮丝丽牌帽子各1顶,鳄鱼恤专柜的黑色鳄鱼牌皮带2条、黑色鳄鱼牌钱包2个,苹果服装专卖店的APPLAUSE牌印花长袖衬衣1件、粉白色相间条老爷车牌领带1条、黑色APPLAUSE牌西服上衣2件、黑色APPLAUSE牌西裤1条、紫褐色APPLAUSE牌西服上衣1件、浅蓝色格子花纹APPLAUSE牌短袖衬衫1件、APPLAUSE衣服价格吊牌1串、APPLAUSE牌购物袋1个、紫色APPLAUSE牌西裤长裤1条、蓝色APPLAUSE牌西裤长裤1条,袋鼠专柜的黑色皮质袋鼠牌卡包1个(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154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除被盗的卡其色柯妮丝丽牌帽子1顶未缴回外,上述其余被盗赃物均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向全部被害人赔偿人民币共计9315元并均已取得谅解。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第一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二О年一月十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电子卷宗1册;

3、视听资料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鉴定人、证人名单1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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