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6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 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乡**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家园一工地宿舍,见一间宿舍的房门没有上锁,便进入该宿舍,盗走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宿舍床头的一部苹果8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和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价值人民币2116元)。得手后,当日中午12时许,周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通讯店将盗得的二部手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罗某某。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二部被盗手机和手机卡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所得赃款己被周某某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1辆、赃物手机2部、手机卡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材料、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越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现在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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