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1994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1998年10月21日释放;2001年5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1年;2004年因骗取财物被治安拘留7日;2004年9月因诈骗被大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教养1年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30日22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某洗浴内,被告人周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在休息大厅内熟睡之机,将其套在手腕上的更衣柜钥匙盗窃后,到更衣室内使用钥匙打开王某某的更衣柜,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和VIVO X7手机1部、运动裤1条、钱包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60元。
2.2019年7月19日晚15时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某公司车间门前,被告人周某某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邹某某放置于车牌号为辽B****8的货车后排座用旧报纸包裹的现金人民币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牟某某、某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邹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孙媛媛
检 察 员: 盖金梅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75页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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