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破坏军婚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98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95********,汉族,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因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高某某系现役军人,与余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人周某某和余某某于2019年11月结识,交往期间,周某某知道余某某已经结婚,且其丈夫是现役军人。2020年5月5日起,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周某某在高某某和余某某位于本市红谷滩区**街**座**室的家中与余某某同居直至案发。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红谷滩区**街**座**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高某某申请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周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余某某、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提取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余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群

检察官助理:孙琦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