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永刚,绰号“大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东营市河口区**号楼**单元**室。2002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15日减刑释放。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河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6年12月20日晚,因吕某某到郭某某家找其父母要账惹怒郭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尚凡民(已判刑)组织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刘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李某乙(以上六人已判刑)在河口区大市场兴河街农商银行对面的手机店门口殴打吕某某、时某某。经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18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王某某、李某乙、范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携带工具到河口区**号**处,在义12-X24井组输油管线上打孔破坏一处,2019年1月9日该打孔处被发现并取缔。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盗窃原油为目的,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红
检察官助理王娟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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