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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窝藏、包庇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楼。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9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其因涉嫌犯罪被调查的女婿金某(另案处理)到湖北省老河口市一朋友家中躲藏,逃避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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