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镇**村**社,因涉嫌窝藏,于2019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7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4月2日晚7时许,周某乙(已判刑)在本市金龙饭店内将王某某杀死,将陈某某扎伤后逃跑,周某乙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明知周某乙负案在逃,仍以现金形式资助周某乙帮助其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 证人周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明知他人负案在逃,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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