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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窝藏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包庇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李某甲(已判决),仍为其提供帮助,助其离京,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甲、哈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家园**号楼**单元**号,联系方式1521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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