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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七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677号

1、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网名“张某丙”、“辣某某”、“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702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路**号,住北海市海城区**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涂某某,网名“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灵川县**乡**村**号。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路**村**室。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秦某某,网名“温某某”、“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灵川县**乡**村**队**号,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路**村**室。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蒋某某,网名“阿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乡**村**桥**号,住桂林市全州县**镇**路**号。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周某某,微信和支付宝昵称:“阿某乙”,网名“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平南县,住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冯某某,网名“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9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为广西容县**镇**村**队**号**。住桂林市全州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4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高某某,网名“安某某”、“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1011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贵港市港公安局港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涂某某、秦某某、蒋某某、周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甲自2018年12月始至2019年4月期间,其在租住的北海市**区**路**新村**栋**单元**室,通过制作钓鱼网站在游戏QQ群或者通过QQ邮箱群发送钓鱼网站图片,盗取得QQ号和密码,非法获取了9771条信息,并将盗得的信息出售获利人民币30000元。

2、被告人涂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在桂林市**区**路**村出租屋内,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后,利用钓鱼网站,在服务器内破解QQ邮箱账号密码,用群发软件群发带有木马程序链接给不特定QQ邮箱,盗取得QQ号和密码信息共计6245条,并将盗得的信息出售获利人民币6000元。

3、被告人秦某某自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在租住的桂林市**区**路**村出租屋内,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后,利用钓鱼网站,在服务器内破解QQ邮箱账号密码,用群发软件群发带有木马程序链接给不特定QQ邮箱,盗取得QQ号和密码信息共计5570条,并将盗得的信息出售获利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蒋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在租住的广西全州县**镇**路**号内,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向“张某某”(张某甲)、“小某某”(高某某)等人租用木马钓鱼网站,利用钓鱼网站,在服务器内破解QQ邮箱账号密码,用群发软件群发带有木马程序链接给不特定QQ邮箱,盗取QQ号和密码,并登陆游戏账户,盗取游戏内的装备和金币。其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共非法获取了1347信息条,将盗得的信息出售获利人民币6754.5元,二人将所得款项共同瓜分并挥霍一空。

5、被告人周某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在平南县**镇**村**屯**号家中,在网上租用服务器,向“温某某”(秦某某)等网友租用木马钓鱼网站,在服务器内使用程序破解邮箱账号密码,利用破解得来的邮箱群发带有木马程序给不特定QQ邮箱,骗取QQ号和密码,非法获取了1276条信息,并将盗得的信息出售获利人民币6000元。

6、被告人冯某某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在全州县**镇**路**号与被告人蒋某某共同利用钓鱼网站盗取QQ账号密码登陆游戏账户,并登陆游戏账户,盗取游戏内的装备和金币。其伙同被告人蒋某某共盗得信息1347条,并将盗得的信息出售获利人民币6754.5元,其分得人民币4000元。

7、被告人高某某自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其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的家中,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搭建“钓鱼”网站,制作可以获取他人QQ账号密码的“钓鱼”网站和源代码等程序提供给他人并牟取利益。其共向被告人张某甲、蒋某某等28人提供“钓鱼”网站和源代码等程序,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钓鱼网站宝塔账号、密码、源代码截图、防洪工具截图以及其他材料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涂某某、秦某某、蒋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笔录:贵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张25张、U盘3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涂某某、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蒋某某、周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涂某某、秦某某、蒋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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