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5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6********,潍坊**学院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州市**坊镇**村**号。2017年8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1********,高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号楼**单元301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镇**庄),无业。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县荔城黄石镇江**村**街**号,工人。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从鲍伟(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公民银行卡信息(包含银行卡号及开户人姓名)后,为谋取利益,将获取的公民银行卡信息通过QQ群提供给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获取的公民银行卡信息在各种赌博网站中注册账号获取利润,将获取的利润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分成。
经电子勘验,在被告人周某某的电脑内去重查证后查获17197条银行卡信息。
在被告人刘某某的电脑和百度云盘内去重查证后查获公民银行卡信息15788条,其中通过QQ号51689****上传至QQ群310550370群文件的文件内公民银行卡信息共计10176条。
在被告人王某某手机内去重查证后查获公民银行卡信息19542条,其中通过QQ7996****传给QQ91883****公民银行卡信息4209条、传给QQ236151****公民银行卡信息10447条、传给QQ32937****公民银行卡信息5875条、传给QQ57668****公民银行卡信息3515条、传给QQ群582843253内公民银行卡信息920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鲍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春芳
代理检察员: 王 丹
2018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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