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41990********,汉族,初中毕业,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总负责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大厦**楼**室(户籍在河南省商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94********,汉族,初中肄业,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街**苑**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在河南省林州市**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周某某出资,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裕鸿国际注册成立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刘某某为经理,郭某某、朱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为业务队长,张某通、姬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通过网络代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sscoin”及“TEBBEX”,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期间,周某某、刘某某二人指使郭某某等人通过婚恋网站、交友网站、社交软件聊天群等添加被害人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等人为好友,并采取冒充炒币分析师、与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等人建立恋爱关系等手段,诱骗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等人在其公司的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及充值,从中骗取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等人交易手续费。经审计,周某某系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总负责人,根据平台数据计算的总手续费为111088.89元,按百分之八十五返还给郑州市本聪科技有限公司为94425.56元;刘某某系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按该公司所有业绩的百分之二十提成为18885.11元。
2019年9月28日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裕鸿国际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被害人王某峰支付宝账户及sscoin平台充值记录截图;
(3)被害人赵某龙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及sscoin平台交易记录截图;
(4)被害人赵某龙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5)被害人刘某凯sscoin平台账户信息、充值记录、提币记录;
(6)被害人刘某凯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被害人梁某杰在sscoin平台账户信息及亏损信息截图;
(8)被害人梁某杰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USDT订单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9)被害人叶某某在sscoin平台充值、提取、交易记录截图;
(10)被害人吴某某sscoi平台充值及交易记录;
(11)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内设人员信息;
(12)sscoin平台会员管理、订单明细、平仓盈亏监控信息截图;
(13)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4)年龄证明;
2.证人王某晴、张某洁、张某媛、马某琪证言;
3.被害人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梁某杰、叶某某、吴某某述;
4.同案犯郭某强、朱某某、张某通、姬某某、李某儒、何某供述;
5.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兰 岚
二○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